三、确立环境信访的程序正义理念
对于信访制度性质的研究,有学者认为,信访救济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它追求的是一种实体正义,对于困于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社会是一个必要的安全阀和矫正机制,然而信访救济在追求实体正义时罔顾法治的要害所在—程序正义,因此,其认为信访救济体现了与法治之间亦敌亦友的悖论关系。[11]综观环境信访的发动和运行的全过程,信访请求权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且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法律层次的位阶,而信访程序权利则具体规定在以国务院颁布的《
信访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颁布的《
环境信访办法》以及大量地方性的环境信访地方性行政规章、环境信访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法律以下的位阶,实体意义的信访请求权和程序意义的信访程序实施权处于不对等的法律地位,造成环境信访重实体权利的宣言式的赋予,轻程序权利的法定实施,这也是导致人们认为信访具有强烈人治色彩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涉法涉诉的环境信访,当事人需要的是权利救济的程序透明,信访机关需要的是通过程序公开,程序法定,给予信访人获得充分的利益表达机会和利益表达空间,实现程序正义,使信访人对信访机关通过法定信访程序体现出来的信访工作给予认同和理解,相信自己的实体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最终达到息讼息访的目的。对于在司法上很难认定的环境信访事件,贯彻程序正义理念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环境信访问题的证据容易灭失、污染涉及高度科技性的生化机理,污染者对生产技术实施过程可以涉及知识产权为由严格保密等原因,造成涉法涉诉信访者无法就自己的信访事实予以充分可靠的证据证明,为有效救济其权利,就更加需要程序上的完善弥补举证上的不足。
四、确立环境信访的环境正义理念
环境信访机关虽然时时处在利益衡量的两难困境中,是选择经济优先还是环境优先,然而,从解决涉法涉诉环境信访的角度,环境信访机关必须秉承环境正义的理念。所谓环境正义,主流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分配上的正义,基于对减少环境风险的不适当分配的考虑,即少数的集团接受了环境负担(environmental burden)的不公平分配,强调对自然环境的享受和自然资源的使用以及自然风险负担的合理分配。从权利义务一致性的角度来看,环境正义是指人们享有的环境权利必须与其承担的环境义务对等,体现了人们在利用和保护环境的过程中,权利和义务、所得与投入的一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