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环境信访的程序运行角度,环境信访有坚实的法律法规依据。
环境信访运行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
信访条例》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
环境信访办法》,《
信访条例》第
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环境信访办法》第
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各地都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于本地特色的
环境信访办法。如天津市制定了《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法制信访办理规则》,而天津市静海县又依据上位法,即《
信访条例》、《天津市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和《天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法制信访办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天津市静海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访办理规则》;山东省环保局办理环境信访的程序法律法规依据有:国务院颁布的《环境信访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信访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信访办法》、《山东省人民上访程序(试行)》、《山东省人民群众环境保护上访程序》。可见,环境信访的运行,有充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依据,其实体法依据体现在环境法律赋予的实体意义上的信访请求权;程序法依据体现在环境信访程序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信访程序权利,信访请求权和信访程序实施权组合在一起,构成信访救济的法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