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自愿与强制之中寻找企业与政府的合作
现实需要有效的食品召回方式。中国为了应对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以自愿的主动召回为主,突出企业责任;而同时以强制性的责令召回为辅,强调政府责任。应该讲是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立法。但由于制度与召回方式运作刚刚起步,对于自愿、强制以及企业与政府在召回中关系的认识不足,导致立法与实践上仍有不足。那么怎么克服这种不足呢?我认为借鉴美国及其他国外的经验,首先要完善两种召回方式的程序;其次要正确认识与确立两种召回方式中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再次要完善配套的制度,如食品溯源制度、食品召回委员会制度、食品安全中的信息收集制度与食品召回责任保险制度等,让食品召回制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近些年来,全球与中国不断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而对不安全食品,如何快速有效地将其从市场上撤出,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各国着重探讨并急于解决的问题,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中国《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两种方式。但立法与实践对两种认识过于偏颇,忽视了无论是哪种召回方式之中,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均不可缺失。主动召回过程中也需要政府前期介入与后期监督,而在责令召回过程中,企业积极配合更是必不可少。本文通过对美国主动召回方式的内容以及是否需要建立强制性召回争论的介绍,意在提醒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召回过程中监管技术以及监管理念的差异将导致整个中国食品的安全。主动抑或责令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行政机关是否实施了良好的监管。
【作者简介】
高秦伟(1973-),男,陕西韩城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See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 Pub. L. No. 92-573, 86 Stat. 1207 (Oct. 27, 1972) (codified at 15 U.S.C. §§ 2051-2064). 该法赋予联邦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可以责令召回产品。
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拒绝执行责令召回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该规则第1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责令食品召回决定的,作出决定的质监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通过当地媒体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退货;(二)向经营单位和当地质监部门通报,要求采取下封存等措施。《嘉兴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安全食品召回办法(试行)》第13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拒不执行责令召回的,在对其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可以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