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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召回方式及其启示

  

  二、增加责令召回方式的建议与益处


  

  支持现行制度的人认为主动召回制度一方面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了不安全的食品,另一方面也增强了政府与产业之间的合作,其与行政机关实施的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HACCP)的要求是一致的。企业主动召回(无论是自愿的或者基于行政机关建议而自愿做出的)基本都没有发生过延迟现象,而且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官员也有足够的权力制裁相关的企业,所以不需要增加强制性召回权,因为责令性召回可能是对抗性的,会引发诉讼与责难。


  

  对此,反对者的批评之声依然存在。如在一个热狗召回案件中,Sara Lee公司未能及时召回涉案的热狗,导致爆发了全国性的李士德菌,21人因此死亡,至少有100余人住院,涉及到22个州。类似的例子还很多。为此,呼吁建立责令性召回或强制性召回方式的提议不断出现。如1997年有人提出应颁布《食品安全实施增强法》,用以回应因一些企业不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产生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8}该法赋予农业部在企业拒绝主动召回的时候,可以强制性召回不安全食品。同时,食品与药品管理局也提出应颁布《食品安全实施法》,主要内容就是针对企业不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召回。再如2002年有人提出颁布《肉类、禽类与食品安全法》,建议赋予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强制召回的权力。


  

  关于益处,改革者认为召回的速度越快,就越能有效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手段,责令性召回的权力可以确保政府对那些少数不自觉与服从企业的监督,从外部来促进更多的企业实施主动召回。{9}即使行政机关增加了强制性召回的权力,但仍然以企业的主动召回方式为主,{10}同时,启动强制性召回,也会为企业提供正当程序的保障。即在责令召回前,让企业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当然这种听证的举行应当尽量快速。责令或强制性召回可以减少召回过程中的迟延现象。另外,赋予行政机关强制召回权,可以使行政机关有效地应对大规模的恐怖活动与紧急事件的发生。不过这些建议均在讨论中被否定,也就是对于赋予政府对食品强制性的召回权力,多数人仍持反对意见。{11}


  

  三、启示:企业责任与政府责任之间的平衡


  

  以上简要论述了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动召回方式,以及为了适应风险社会需要之下,有人提出要赋予联邦政府责令召回的权力。对此,无论是其主动召回方式的运作,还是增加责令召回的建议均为中国《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及其召回方式的合理运作提供了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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