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很简单:其是规制行为选择、责任承担或者不利公开的影响的结果。{4}因为在美国食品监管制度中,可以使用的规制行为比较多,如警告信、不利公开、指令、扣押、没收、刑事起诉等,均能够有效地保障食品的安全,因此在法律中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性的召回权力。{5}而另一方面,食品生产企业如果未能召回不安全食品有可能引起集团诉讼与刑事责任,{6}既然现有的法律可以监督企业召回以及不召回会得到惩罚,那么法律也就没有必要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性的食品召回权力。再者,不利公开也会导致公司品牌声誉受损。因此,有些观察者甚至认为“主动召回”显然用词不当,因为其通常是在规制、法律或者市场的压力之下展开的,准确地讲是“被动”!农业部、食品与药品管理局均依法监管、协调主动召回的行为。
(一)食品安全与检疫司监督下的主动召回方式
当食品安全与检疫司获知不安全的肉类或禽类产品在市场上流通时,会启动初步的调查行为用以决定对该产品是否予以召回。如果决定有必要予以召回,其所属的召回委员会(一般由食品安全与检疫司所属的科学家、技术专家、相关领域的检查人员、执法人员以及沟通方面的专家)来评估信息的可靠性、食品卫生的风险、召回的等级等问题。该委员会也会就召回的广度与范围提出自己的建议。食品安全与检疫司与即将采取主动召回的企业将采取有效的确认程序,用来决定召回告知的充足性与成功召回产品的充足性。食品安全与检疫司向公众告知采取产品召回措施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新闻发布;二是召回告知报告。另外,食品安全与检疫司还在自己的网站发布召回的报告以及向全国的食品安全与公共卫生部门发送这些报告。
(二)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监督下的主动召回方式
当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认为有必要采取召回措施的时候,其地区官员会获得到召回的初步信息,{7}于24小时内提供给所属的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规制事务办公室。虽然相关企业并不被要求去咨询食品与药品管理局或者根据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建议调整自己的召回行动,但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的地区官员会帮助企业确定召回战略。前述的营养中心也将会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卫生风险的评估,其主要目的用以确定召回的等级。食品与药品管理局监督企业的召回过程,并鼓励企业在第一级与第二级召回等级中召开新闻发布会。当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认为公众有必要知道相关的风险时,其自己也会发布相关的信息,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实施报告,列举召回的食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