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效果不同。侵害动产和侵害不动产之效果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上。由于动产具有移动性的特点,其所有权转移的公示公信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的公示公信方法是登记,[6]因此,对动产和不动产的保护立足点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两者的侵权效果有所不同。在动产所有权保护中,既要考虑所有权人利益,又要考虑交易安全。第三人基于善意而受让他人无权处分的动产时,可以即时取得其所有权,不构成侵权行为,原所有人不得依侵权行为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追究无权处分动产人的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在不动产所有权保护中,因其所有权转移需要采取登记之公示方式,转让人转让不动产须持有合法的产权证书,所以,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在通常状态下不会出现受让人不知或不应知转让人无权处分,也就难以发生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7]可见,侵害动产和侵害不动产在各自侵权效果上存在差异。
2.法律适用不同。侵害动产和侵害不动产之法律适用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相邻关系上。对不动产的侵害,多数发生在相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因而涉及到相邻关系,导致相邻关系法律规定的适用。[8]对动产的侵害,不涉及到相邻关系,也不涉及相邻关系法律规定的适用。可见,侵害动产和侵害不动产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异。
3.法律责任不同。侵害动产和侵害不动产之法律责任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责任形式上。在我国,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属于公共财产,[9]城市房屋也大多为国家和集体组织所有,因此,对不动产的侵害,多数表现为对公共财产的侵害。为加强对公共财产的法律保护,法律规定采取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等多种形式制裁侵权行为。对动产来说,绝大部分既可以为国家、集体所有,也可以为自然人个人所有,对动产的侵害,一般不强调用行政责任的方式处理。[10]可见,侵害动产和侵害不动产在法律责任上也存在差异。
(二)侵害所有权的形式
侵害财产所有权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从侵害财产权之实践出发,结合学者的研究结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侵占所有权,即没有法律依据而非法占有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2)损坏所有权,即侵害他人所有的财产,造成损害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受到破坏的行为;(3)妨害所有权行使,即行为人妨害所有权人依法行使所有权;(4)造成财产危险,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给他人不动产或动产造成危险尚未造成损害的;(5)非法侵入,即违反法律规定侵入他人土地和建筑物;(6)无权处分和非法出租,即非所有人或无合法授权的人擅自将所有人的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或者无合法权利而擅自出租他人财产;(7)其他侵害所有权的行为。例如,非法扣押财产、破坏自然资源、侵害相邻权、侵害共有权等。[11]
以上几种方式,主要是侵占财产和损坏财产。前者是以对他人所有财产的非法占有为特点,使财产所有人对该财丧失占有乃至丧失所有权,最典型的是偷窃、强占、抢夺,以及非法扣押等其他侵占财产的行为。后者是以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毁损为特点,使该财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受到破坏以至丧失,使所有人的财产拥有量减少或丧失,包括对财产的毁损和灭失。这两种侵权行为方式都是对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其结果,都是使受害人拥有的财产减少以至丧失。[12]当然,这些侵权方式因动产和不动产之对象差异会有不同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