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侵占财产、损坏财产、损害其他财产利益。这是根据侵害财产权利的方式作出的划分。侵占财产,是不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不法占有他人的财产,并使所有人和占有人丧失对财产的占有。侵占财产的加害人应负返还财产之责。损坏财产,是不法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并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等后果,但并未非法占有财产,而是其侵害行为妨害了所有人和占有人行使其对财产的权利。损坏财产的加害人应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之责。损害其他财产利益,是指不法行为人既未侵占财产,又未损坏财产,而是以其行为干扰、破坏、阻碍权利人先例权利,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对此,应以损害赔偿方式予以制裁。[3]
4.侵害不动产、侵害动产。这是根据侵害财产权利的形态作出的划分。不动产和动产的区别具有重大的实益,两者存在的物权种类及物权得丧变更要件都不同。[4]侵害不动产是以不动产为对象的财产侵权行为,侵害动产是以动产为对象的财产侵权行为。侵害动产和侵害不动产,从侵权行为方式、内容、补救方法等来看,区别甚大(详见下文)。
二、侵害所有权
(一)侵害所有权的概念和对象
侵害物权是一种重要的侵害财产权形式,所谓物权,根据《
物权法》第
2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5]侵害物权就是以物权为对象的财产侵权行为,其中,侵害所有权是侵害物权的一种表现形式。侵害所有权,是以所有权为对象的财产侵权行为或者物权侵权行为。按照《
民法通则》第
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的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第
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凡是侵害这些所有权,都是侵害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由于不动产和动产是物的基本分类,我国《
物权法》第
2条第2款也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因此,侵害所有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是动产和不动产。凡是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移动就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动,为不动产,如土地、森林和建筑物等。凡是能在空间上移动或者移动不影响其价值的物,称为动产。侵害不动产和侵害动产的侵害对象不同,决定了两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具有下列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