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晌午开庭——《一起简单案件的复杂审理》续一
司马当
【全文】
不知是《一起简单案件的复杂审理》一文在网上发表引起有关媒体关注,还是法庭对本案的慎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2月9日开庭之后,又于3月8日给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公司”)发来举证通知,要求华源公司在接到本通知起30日内提供相关证据。
2010年4月22日11点30分,华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依据陕西省高院的通知准时到庭(通知为正晌午12点开庭)
案件的审理出现了一件十分有趣的事,那就是就杨森公司发给华源公司的同一批货,居然出现了两个合同文本。华源公司所持有的合同文本是杨森公司的格式合同,双方都加盖了合同专用章并有代理人的签名。此前,杨森公司对华源公司持有的合同文本及合同上加盖的杨森公司合同章及其代理人签字的真实性一直没有否认,而这一次虽有所否认,但也没有提出鉴定。而杨森公司所持有的合同文本也是杨森公司的格式合同,华源公司却对合同上华源公司的印章及其代理人签字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多次向法庭申请鉴定。对于是否同意鉴定,法庭至今没有正面答复。按说这两份合同谁真谁假应一目了然,但奇怪的是,杨森公司在开给华源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下,填有杨森公司所持有的假合同的编号,而华源公司持有的合同虽与增值税发票上所表示的货物名称、价格、数量相符,但合同编号与增值税发票上的合同编号并不相同。对此,法庭颇感兴趣。
然而,华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按照我国目前药品交易习惯,增值税发票并不与销售合同同行,往往是收货单位凭双方的购销合同将药品验收入库后,供货单位才在若干天之后送交或邮寄相关增值税发票。而在增值税发票上打上合同编号的情况,在药品购销过程中更是鲜见,并且增值税发票上的合同编号也不是收货单位必须审查的内容。同时,更重要的是本案审理的是“拖欠货款”纠纷,华源公司并不否认收到杨森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所表述的全部药品,杨森公司也不否认收到了华源公司的全部汇款,但华源公司付款总额又大于杨森公司发货的总价款,法庭又凭什么认定华源公司欠款?杨森公司称华源公司欠款的唯一证据就是其自己制作的对帐单,但华源公司认为对帐单上华源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并不是华源公司的印章,是伪造的。为此,华源公司已多次向一、二审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并承诺垫付所有调取比对样本的费用及鉴定费用。在法庭问及如果鉴定印章为真怎么办时,华源公司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如果鉴定为真,无需法庭判决,保证在三日内将所谓欠款连本带息支付给杨森公司。然而,法庭却就此打住了,再也不提鉴定之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