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民主”应统筹兼顾
作者认为,实行村民自治,必须抓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设计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关键环节。作者通过调研和执法检查得出结论,认为“四个民主”是一个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应当统筹兼顾,全面实施。
首先,应把“民主选举”作为实行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关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要求,村民选举实行直接、平等、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直选方式,目的是把品行高、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和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作者以吉林省四次村委会选举民主程度一次比一次高,选举效果一次比一次好,选出的班子一次比一次强为例,说明“民主选举既出公道,也出生产力”。
其次,应把“民主决策”作为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目的和根本。民主的原始含义即是多数人决定。由全体村民或村民代表决定本村涉及村民利益的重要事项,这是民主的最根本的表现和最重要的内容。村民自治的目的就是由村民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这种制度下的每一个村民,都是自己的主人,所谓当家作主,从根本上讲,就是自我决定、自我管理,为自己做主。
再次,应把“民主管理”作为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常态和制度。其含义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本村实际,由村民讨论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村干部和村民的权利义务规范化,把涉及村务管理的事项以制度方式确定下来,然后按制度进行管理,做到依法建制,按制办事,以法治村。
最后,应把“民主监督”作为实施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重要保障。其含义是把涉及村民切身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重点问题和重要村务向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村务公开和村务评议是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的主要形式。监督中发现村务管理中的问题,村民可以用行使其他权利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种民主,对应着村民的四种权利,而权利要得到实现,还需要建立对其保障的机制,以确保村民的权利得以持续、稳定和有效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