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道路
徐显明
【全文】
实行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基础、最广泛的实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对村民自治的实践与经验的制度性概括。这部法经过试行和修订后,已经将村民自治的性质、内容、方式予以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对中国宪法制度调整范围的重要调整,同时也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
实行村民自治,必须抓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设计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关键环节。这“四个民主”是一个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应当统筹兼顾,全面实施。
建设民主政治与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政治发展的两大内容。实现村民民主自治和在农村通过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而实现法治,构成了中国政治发展道路的两大基础。
打开基层民主大门的钥匙
关于民主,毛泽东同志曾在
宪法草案的说明中将其本质揭示为“人民当家作主”。而其意义,邓小平曾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有过一个家喻户晓的论断:“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把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根本特征的观点,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也曾重申过。而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同志又进一步深化了对民主的认识,提出了“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思想,这使我党对民主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中国共产党人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六十年里,进行了艰难曲折的探索,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发展道路。这就是,在政党制度方面,中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在政体方面,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把它作为根本的政治制度;在民族政策方面,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基层民主方面,中国实行城乡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这四个方面,每一项都具有中国特色,都是中国人民的首创。而其中最具基础性、广泛性、直接性和现实性的,是城乡基层民主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