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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中国基层民主的发展进步

  
  第三,推进了我国人权建设,对于树立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良好形象,产生了有利的影响。

  
  一是推进了我国人权建设,坚定了农民群众对党、对社会主义的信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重要的宪法原则,村民自治是还权于民,赋予农民直接管理基层公共事务权利的制度模式。自1991年以来,国务院新闻办曾八次就中国的人权状况发表白皮书,每一次都把村民自治的进展作为我国公民和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标志。

  
  二是村民自治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许多国家的著名政治家、政府官员、驻华使节、世界各大新闻媒介的记者、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了解、考察了村民自治工作,并给予了比较客观的评价。

  
  总之,从人权与外交的角度看,实行村民自治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显示了制度的优越性,赢得了民心,增进了世界对我国的了解和支持。

  
  三、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推进村民自治是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历史过程。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实行村民自治的时间毕竟比较短,由于种种因素影响,发展很不平衡,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需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村委会选举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选民资格纠纷有所增加且难以及时解决;大量外出务工选民的选举权利难以保证,选举组织难度加大;正常竞选活动开展得不充分,而无序竞争现象比如贿选有增多趋势且查处困难;操纵选举、砸票箱、撕毁选票等破坏选举行为时有发生且难以处理;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特别是村委会主任的比例很低等。

  
  民主决策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缺少权威性,在一些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基层政府、村党支部或者村委会擅自“为民作主”的现象时有发生;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上收农民民主权利,把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人权、事权、财权向上集中,撤换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强制推行“村财乡管”;村党支部、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协调,工作中产生矛盾;村委会功能弱化或异化,使民主决策机制难以运转;交给农民讨论决策的事项多是一些需要他们出钱出力办理的事情,而在决定村干部工资补贴、集体收益分配、村庄撤并、“村改居”、新农村建设资金项目等重大问题时,忽视农民参与权、决策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支撑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难以有效组织和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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