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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

  

  对不同地区的法院也要考虑不同的审、调平衡。同是县级法院,也许昌都地区的法院就可以更多调解,而成都郊区的调解就可以少一些。甚至在同一法院,对不同的法官也应允许不同。对于一位更擅长审判且效果良好的法官也许让他更多判决就是好的,不仅社会效果好,也是对他的审判技能的充分发挥和有效利用,你要他达到一个他很难达到的调解比例,其实是浪费人才,浪费他的才能,就是资源使用不当;而对一位擅长调解的法官,即使没有很高学历,也予以尊重,也充分发挥他的能力。擅长调解的金桂兰是好法官{关于金桂兰法官的事迹和经验,参见《基层法官的好榜样——法官金桂兰》,载《人民日报》2005年11月2日}.但公正审理案件的刑庭法官也可以是优秀法官,尽管后者只有判决。


  

  据此,我反对对各级法院、各地区的法官和同一法院或同一审判庭的不同法官的审调比做出统一的硬性比例,并以此为标准展开评比。这不利于提高效率,不利于专业和职能分工,容易引发法官的反感,更容易引发造假,说到底不利于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应当用硬性指标,而要注意用制度激励来促使法官解决实际问题。


  

  五、能动司法和调解的法官


  

  注意纠纷的以及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只是调解成功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只是必要条件。和审判一样,调解也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并且这些知识和技能必须附着于作为调解者的法官。培养人才的问题变得显著起来了。


  

  个人因素在调解和能动司法中甚至更为重要。因为,司法和调解从来都不只是知识和技能问题。当上述条件都基本具备之际,至少有时,调解能否成功,很重要的甚至最重要的就取决于调解者本人是否具有某些特质。这些特质可能包括,调解者(法官)本人的年龄、性别、耐心、气质、社会经历、道德权威(公正性)、体察社情和当事人的心思、熟悉方言(当事人若是讲方言者)、语言生动富有感染力、善于发现隐藏的利益、会算账(替当事人算账)、善于提出各种安排,以及在不违反社会基本公正和情理的前提下适度的“不依法办事”等等。某些调解者(法官)更容易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因此调解就更可能成功。如果这种情况确实成立,那么就可以看出,挑选和培养有这类素质的法官就非常重要。挑选和培养也就不仅仅是了解审判和调解的知识和技能,而是注意选拔求真务实、善解人意、头脑灵活、善于解决问题的人担任特别是基层的法官。如果没有这样特质或具备这种潜质的法官,仅仅是一般地强调、重视甚至是支持调解也不一定能有实质性改善。


  

  可以从马锡五身上看到这一点。{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许多人在赞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之际,都更多强调马锡五的为人民服务精神,{《看“苍天”,忆马老,畅谈人民法官为人民》,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8月19日}这当然重要并且是首要的,但马锡五本人的其他诸多重要特质在这类叙事中被有意无意忽略了。马锡五的年龄、资历、本地人、陇东地区专员的身份等,这些特点都有利于强化他的政治、道德和法律权威,使得朴实的陕北民众乐意接受他的调解。我在其他地方分析过的当代优秀法官金桂兰同样展示这样的特点。{苏力:《透视中国农村的司法需求》,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许多同样的调解和调解方案,由一位年轻法官提出,就可能无法让当事人接受,但如果是一位年长的法官就更可能接受了,或是胡锦涛或温家宝来,也许不用多做调解,只要说一句,大致是“双方都谦让一点,要搞和谐社会吗”,可能就可以达成协议了。这就表明,调解有、却不完全是技术或知识问题,还取决于调解者的身份、地位和权威。


  

  其实审判也是如此,尽管人们无意地忽视,而法界为了凸显司法的知识和专业性有意地掩藏这一点。想想“法官老的好,律师少的俏”这句西方的俗话!如今各地法院的许多判决之所以引发申诉和上访,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法官和法院的权威性不够。我相信许多法官对此都深有体会。如果看到这一点,并理解这一点,那么在司法中,要注意培养和挑选具有这种素质和潜力的法官。也正因为这一点,我才一直坚持认为司法改革仅仅强调法官的知识化专业化是不够的,认为在基层法院,特别是派出法庭没有法学院毕业生的情况下,军转干部出任基层法官,其实是一个不错的替代,至少从解决纠纷上看,可能比年轻的法学院毕业生更有效。{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特别是第10章}目前的问题是,如今“三门”法官数量日益增多,他们更擅长审判和适用法律,而当年的一大批法律专业知识不足但较为擅长调解的法官如今已陆续退出甚至早早被迫退出了司法一线。为了提高法官的专业技术能力和学历水平,在1990年代后期,许多地方的法官都对低学历的法官采取了“一刀切”的行政措施,要求他们提前退休和离岗。电影《马背上的法庭》(2006年)中就曾尖锐地提出了这个问题。{参见苏力:《崇山峻岭中的中国法治》,载《清华法律评论》2008年第3期}法院荒疏了调解,不完全是法院思想重视不够的问题,有人才筛选机制的问题,也有司法改革引发的有关调解知识技能传承的断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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