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告引发的法律思考
legal analysis concerning a public notice to cancel labor contract in a newspaper
邹三丹
【摘要】2008年,
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该法对用人单位有诸多新的严格限制,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尤其是违法解除的成本大幅增加。为此,用人单位为保证自己行为合法,人事管理日益规范,手段也翻成出新。以公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形式,以前少见,但近来有所增加,似乎颇受用人单位青睐。这是一种新形式。其是否妥当,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效力有多大等诸多问题,有必要进行一番探讨与分析。
【关键词】公告;劳动关系;法律效力;送达;证据
【全文】
一、引言
在一份报纸的分类广告栏内,一家公司刊登了一则公告。版块很小,大约几平方厘米,不到一百字。其内容主要是说该公司的一名员工未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一直未来公司工作,也未与公司进行任何的联系,鉴于这种行为严重违法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与该名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限该名员工于该公告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来公司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逾期后果自负。
报纸期刊上公告和声明登的不少,比如债权申报公告,注销公告或者营业执照丢失作废声明等。这些都是很正常的,理应公之于众,以消弭未来可能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但是像一家公司这样在报纸上登公告来解除劳动关系,十分少见,似乎有点不寻常。
二、企业发布公告权限受限
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公告作为公文的一种,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公告的内容有两种:一种是重要事项,比如关于国家重大事件的重要决策等;一种是法定事项,比如上市公司有义务公告其重要的公司信息诸如重大诉讼、高层人事变动等;在法律诉讼中,法院必要时可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等等。
公告并非任何人可以随意发布,其使用者有一定的限制。“公告属于发布性公文,面向国内外公开发布。公告通常由权力机关、监督机关使用,人民团体、基层单位一般不用。”[①] “公告一般以国家各级领导机关的名义发布,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领导组织不使用这一公文文种。”[②]举例而言,司法机关可发布公告,比如宣告失踪或死亡公告,诉讼文书送达公告,公司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公告等;行政机关可发布公告,比如外交部可发布外事公告,证监会可以发布诸如上市公司重要事务处理结果的公告等。当然,经授权,一些本来无权发布公告的单位也可就特定事项于特定的时间与地点对外公开发布,比如发行债券的需要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