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从笔者进行的试验和调查看,在实践中突出表现出的问题是由于缺少切实保障信访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程序性规定,我国的环境信访机构尚不能规范地建设信访渠道和运作信访制度,环境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有效性和确定性仍然值得怀疑。根据试验和调查的结论,我们认为,当前我国环境信访制度最需要改进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进一步提高对环境信访制度的认识
信访与其他的行政处理手段不同:与行政调解相比,信访一般由当事人主动发起;与仲裁相比,信访一般程序灵活处理成本较小。并且,通过信访提供的私人和政府之间联系管道,由政府专门工作部门凭借专业经验主动实施纠纷预防和替代性纠纷解决具有平抑诉讼数量、柔化相邻关系、改进政府工作的独特作用。因为:首先,通过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信访——可以形成私人妥协和商谈的制度空间减少私人之间博弈的社会成本,缓和由于环境利益冲突导致的人际之间的紧张关系;其次,由政府专门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的信访制度可以有序地实现直接民主,规范公众参与环境资源政策的渠道,弥补我国民主集中制执政方式的缺憾。
2.建立规范的环境信访人诉求表达渠道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确保环境信访渠道畅通,为群众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查询办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为督查信访工作提供工作平台,确保群众诉求得到及时反映和有效处理。由于我们不能指望或者我们不必指望每位信访工作人员都像以“群众把我们看作希望,我们绝不能让群众失望。”为座右铭的信访局长张云泉[13]那样,因此我们必须以法律的方式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严格规范信访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的活动,为环境信访人建立完善的诉求表达渠道。
3.提高环境信访事项办理的专业化水平
专业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只是一味依赖各级司法机关,抑或凭各级政府或某个政府工作部门是难以平抑为数众多的环境纠纷。环境纠纷的一般产生于相邻关系,尽管《
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然而相邻关系处理的具体规则往往受制于环境资源政策和当地习惯规定,而这些具体规则的执行者往往是政府专门工作部门。因此,产生于相邻关系的环境纠纷经常同时涉及公权力的行使,纠纷解决也需要一定的专业背景,并且还由于侵害主体经常具有不确定性,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成本往往不够经济。因此,从社会的角度看,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政府专门工作部门组织实施的信访制度能够有效降低环境纠纷当事人主张其合法权利的经济成本,从而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