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从我国环境信访制度实施的实际情况看,每年发生的环境信访案件规模较为庞大。以2003年、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为例:2003年全国因环境污染来信总数为525988封,全国因环境污染来访为85028批次;2004年全国因环境污染来信总数为595852封,全国因环境污染来访为86414批次;2005年全国因环境污染来信总数为608245封,全国因环境污染来访为88237批次;2006年全国因环境污染来信总数为616122封,全国因环境污染来访为71287批次。[11]环境信访案件数量庞大说明环境信访制度已经为我国的广大民众所接受,并且成为一项行之有效的制度,甚至成为公众参与或影响政府环境资源政策的重要渠道。
三、现行环境信访制度的改进路径
新中国成立伊始,人民来信、来访工作就被作为人民政府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1951年,由于有很多地方人民政府对于人民的来信或要求见面谈话这一工作不够重视,有的甚至采取了敷衍应付或马虎拖延的态度,因而引起人民群众不满,疏远了人民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当时的政务院制定颁布了《关于
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从而通过行政法规确立了我国信访制度。该决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的工作,应建立登记、研究、转办、检查、催办、存档等各项制度,并定期总结。”[12]1995年《
信访条例》第
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2005年,我国根据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从立法上对信访制度作了改进。如,2005年《
信访条例》第
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即,根据最近10年来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增加了“电子邮件”、“传真”等信访渠道;并增加了具体的投诉事项。我国的部门规章对环境信访的内涵也做出了明确的解释。根据2006年《
环境信访办法》第
2条规定,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环境保护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