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从法律制度环境看,我国的环境纠纷当事人已经具备了自由选择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空间和可能。对于社会而言,我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建立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基础上由国家机制(国家法)和民间机制(民间法)共同作用的结果。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近30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并且到2010年,我国将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6]从形式上看,国家机制、民间机制彼此对立,互不统属,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并没有清晰可辨的界限。对当事人而言,只要利于纠纷解决,他们是不会刻意选择一个,排斥另一个。从纠纷解决过程来看,一个案件可能既包括民间解决机制,也包括国家解决机制。在这一过程中,环境纠纷当事人往往要综合权衡各种可能的手段。与国家机制相比较,民间解决机制具有时效和便捷的优势,能减少解决纠纷的成本,并且一旦达成解决协议,执行阻力较小。在当今中国,由于法律制度环境的日趋完善,当事人具有在诉讼、仲裁、调解和投诉之间进行自由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制度空间和可能。
3.从司法机构能力建设看,在利益纠葛错综复杂的现代社会中,司法机关有必要加强纠纷解决功能,扩大纠纷解决的广度与力度,尽可能地使更多的普通大众都能够接近正义。然而,司法功能的强化绝非意味着司法的万能主义。其实,任何国家与社会的司法都不是万能的,司法机关因其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稀缺,只能允许数量有限的案件进入到司法程序。为应对案件负担危机,鼓励社会对纠纷自治自决,各国均在法院内部或法院外以及政府工作部门设置各种官方或民间的替代诉讼解决机构或解决措施,由这些形形色色的替代和预防措施对纠纷进行过滤,减少诉讼的社会成本。因此,由政府与社会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整合的必然选择。尽管当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然而这些日常社会生活的“小事”,如果都任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那么势必会一方面造成诉讼的爆炸,另一方面造成相邻方的关系日趋紧张。譬如,从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开的信访信息中可以选取几例:(1)“南江花园富春藤娱乐中心在居民小区能否开KTV是否合乎有关规定,是否需要开听证会。其发出的噪音已导致我们白天不能休息,晚上不能入睡,生活不能正常进行。希望您能帮助我们解决,最好能过来观察一下。——南江花园四,五,六单元全体住户。”[7](2)“因为在东山镇正在搞一个叫天印广场项目将金箔路沿线搞的鸡犬不宁空气极差,渣土车的抛洒滴漏更是将这里无法通过,每当从这里走都要戴好安全帽将脸部包裹起来。希望环保部门加强该工地的管理。工地位置在江宁东山黄金海岸广场对面。”[8](3)“我是南湖路28号城开怡家的居民,我们楼盘于去年12月30日交付使用,现在小区大多数居民都已经进行装修,但小区北面的幸福河水又黑又臭,对我们老百姓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希望有管部门尽快采取措施给予治理!”[9](4)“位于集庆门大街家乐福右边的一家别克汽车4S店在居民区违规设立烤漆房,噪音很大,粉尘飞扬,厕所污水直排幸福河,附近润花圆、南苑、云河湾等住处居民深受其害,有的甚至想到该店或政府相关部门讨说法!恳请领导尽快帮助解决问题!”[10]不难想象,如果当事人每碰到这样的细小琐碎的权利冲突都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那么法院将会承载多大的压力和负担。由此可见,强大的社会需求是环境信访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内驱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改革的日益深化,法院在定分止争、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等法律方式解决纠纷成为常态。但是,司法的能力毕竟会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譬如,一方面法院获得了更多的权力参加社会利益及价值冲突的调整,另一方面法院自身拥有的资源与其承担的日益繁重的任务不相适应。因此,解决环境纠纷问题,需要不断加强法院自身的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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