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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权客体的三重属性:财产物与环境

  
  如上所述,水权的概念林林种种,存在诸多分歧,但仔细分析后我们不难发现,分歧的焦点之一就在于不同水权概念中所界定的水权客体各有不同,“单一权说”将水权客体界定为“水”,“复权说”界定为“水资源”,“权利束说”界定为 “水资源资产”,还有学者将其限定为“自然水体中的水资源和经人工改造的水体中的水资源”等等,可见,水权客体的明确与否直接影响水权概念的界定。
  
  (二)水权性质与水权客体
  
  我国学界对水权的研究,不是只停留在水权的概念上,关于深层次水权法律属性的探讨也相当激烈,形成了几种颇有代表性的观点,依据水权客体属性的不同可以归纳为:财产权性质说、物权性质说和环境权性质说。
  
  “财产权性质说”,这一学说立论者认为,水资源作为公众生活和经济发展的必要生产要素,其经济价值是显然的 ,而且水资源作为有体物 ,能够成为特定利益的载体 ,因此 ,水权作为财产权的地位应该得到肯定[4]。这一观点突出了“水”的财产性质,并且指出水是具有集“生活用水、农业或工业用水、生态或环境用水的功能”于一身的财产。
  
  “物权性质说”,这一学说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尽管学者对水权的具体界定说法不一,但基本认同“水权应物权化”,认为水资源原本被人们认为是可以无限制地供给的 ,是无价值的。但现在 ,水资源已经越来越显现出其稀缺性 ,被人们普遍认为是具有价值的。因而 ,水也就属于民法中物的范畴 ,因而水权也就属于物权。这一观点通过“水”的稀缺性和有用性,肯定了其“物”的属性。
  
  “环境权性质说”, 这一学说把部分水权称为水环境权,归属环境权的一种。
  
  如蔡守秋教授在其《论水权体系和水市场(上)》一文中指出,“过去我国法学界讨论水权问题时,一般不涉及或不研究水环境权的问题。随着水体污染和破坏的加剧,侵犯水环境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各国对水环境权越来越重视,有越来越多的法律已经规定公民的清洁水权、亲水权、净水享受权或公民水环境权,甚至将保障公民的水环境权作为限制滥用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水资源产权的重要条件。大多数国家通过环境权的法律规定来包括水环境权的内容”[5]。这一观点把“水”看作是环境法上所界定的“环境”的一种,凸显其安全、无污染、无害、清洁的生态属性。
  
  上述三种有关水权法律属性的观点把水权客体——“水”分别归属为“财产”、“物”与“环境”,不同属性的水权客体形成了不同水权法律性质归属。而如前所述水权概念中所涉及的“水”、“水资源资产”、“水资源”和“自然水体中的水资源和经人工改造的水体中的水资源”,其实都可以纳入三者中进行思考。那么,水权之“水”究竟应当归属为“财产”、“物”还是“环境”呢,这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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