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水权客体的三重属性:财产物与环境
On the triple attributes of water right object:property ,thing And environment
徐丽媛
【摘要】水资源是一种既具有经济价值又具有生态环境价值的极为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人类具有基础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建立、健全水资源的配置体系,需要完善的水权制度,而水权客体的研究又是水权问题的起点,是构建水权制度的基石,明确水权客体,认清其所具有的财产、物和环境的三重属性,是有效配置水资源的保障。
【关键词】水权;水权客体;三重属性
【全文】
水是所有生命得以存续的不可或缺之物,水权一词则伴随着水资源的短缺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兴盛而生。解决水资源稀缺,建立水资源市场,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需要完善的水权制度,因而水权制度的建立不仅是一个学术层面的事情,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然而,时至今日,水权概念在我国学术界尚无定论,水权法律性质界定不一,水权制度框架不清,这都成了解决用水危机难题的障碍。出现上述问题的关键,笔者认为是水权客体界定不明,即此“水”到底为何?其属性是财产?物?还是环境?抑或多者兼备。水权客体的研究是水权问题的起点,是构建水权制度的基石,本文立意于此进行探讨。
一、水权概念、水权性质与水权客体
(一)水权概念与水权客体
“水权”一词,国外译为water right 或 water rights,在我国引用已久,但我国现行法律上并未明确使用,因此它不是一个成文法律概念,而只是法学理论上的学术概念。正因如此,我国学界对水权的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1)“单一权说”。这一学说主要认为水权就是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水资源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1],这一观点以裴丽萍、崔健远等学者为代表。(2)“复权说”。这一学说认为,水权就是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3)“权利束说”。这一学说认为,水权是指水资源资产有关的权属,应当是可供人类经济社会利用或有可能被利用,具有足够的数量和可用的质量,并能满足一定地区一定用途可持续利用的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汲水权、引水权、蓄水权、转让权等与水资源有关的一组权利总称,从民法角度来看,水权包括权利主体对水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2]。这种观点得到大多数学者认同。此外,除了上述观点外,有些学者在论述及水权时特别对其概念作出限定,如“本文所谓水权, 特指我国非水资源所有者依法直接享有的或依法定方式从水资源所有者处原始取得的,直接汲取或使用自然水体中的水资源或经人工改造的水体中的水资源的权利。”[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