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V/6号决定《生态系统方式》提出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12项原则,对节水型农业法律制度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比如第4项原则规定考虑到管理带来的潜在收益,通常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理解和管理生态系统;第6项原则规定生态系统的管理必须以其自然功能为界限;第7项原则规定应在适当的时空范围实行生态系统方式;第8条规定认识到生态系统进程的特点是时限的变化性和效应的滞后性,应从长远制定生态系统管理的目标;第11条规定生态系统方式应该考虑
各种形式的有关信息,包括科学知识、土著民和当地人的知识、创新的和习惯;第12项原则规定生态系统方式应该要求所有相关的社会部门和科学部门参与。
(三)法学理论基础
根据法律理论的要求,农业法律制度首先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制度构成要素,包括法律规则、规则的运行机制与制度的执行机构等基本内容,以保证法律制度内在的完整性,其次,节水型农业法律制度要保持法律制度的制度、执行、适用、遵守、监督及保证机制的系统性,不同的法律制度之间保持衔接的流畅、配合的完善,共同满足建立节水型农业的制度需求,再次,节水型农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上首要的是突出秩序价值,规定人们在水资源利用、节约过程中权利、义务,维护水资源利用、节约过程中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其次要力图以较少的水资源消耗取得农业较快的发展,实现制度的效益价值,最后,节水型农业法律制度也要体现和贯彻公平、正义等基本的法律价值。
三、完善我国节水型农业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农业水资源规划法律制度
农业水资源规划是以整体性的观点,采用生态系统论的方法,对农业水资源的利用、保护、节约以及农业灌溉用水等,在一定时期内做出总体安排,以便达到预定的水资源节约和农业灌溉发展的目标。由于农业生态系统的复杂性,水资源体系的复杂性和水资源利用活动的多样性,制定出合理而权威的农业水资源规划非常重要。
完善我国的农业水资源规划制度,首先应强化农业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在我国,“规划规划,图上画画,墙上挂挂”的现象大量存在,很多规划制度未能实现预期的目的,其根本原因就是规划制度没有被确立为基本法律制度的地位,没能发挥“基本依据”的作用。因此,应该提高农业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尤其要明确与农业水资源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和行为必须遵守农业水资源规划的规定,并明确规定相关行政主体违反农业水资源规划的具体内容所应承担的具体的行政法律责任。其次,提高农业水资源规划的科学性。农业水资源规划的制定是一项对科学技术要求很高的活动,需要进行水资源数量、质量的评价、农业水资源供求的预测和评价、水资源承载力研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民俗民风的研究等复杂的活动。因此为保证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应保证和不断提高规划制定组成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成员组成的科学性以及先进的设备、技术和资金的支持水平。再次,明确农业水资源规划的具体内容。农业水资源规划是以农业水资源为核心的,在水资源综合规划和水资源流域规划基础上制定的专门规划。农业水资源规划首先应以地理环境和生态标准为基础,基本内容应包括农业水资源量的节约和质的规定,农业灌溉方式的发展和水资源节约的目标,农业发展的前途和水资源节约的潜力,灌溉设施、水利工程的规划、农业水资源节约与农业水资源保护的互动,规划执行的有效组织机构和法律保障措施,农业水资源规划的法律效力,以及与其他整个规划制度之间的衔接和联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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