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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节水型农业法律制度研究

  二、节水型农业法律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
  
  制度的建立需要理论的强有力的支撑,节水型农业法律制度尤其如此。因为它不仅涉及到资源的节约、保护与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涉及到宏观的农业水生态系统的维护与微观的多个环境要素的保护,还涉及到政府的调控行为、市场的引导机制与公众参与的保障等一系列复杂的问题,因此必须以相应的理论为基础才能保证节水型农业法律制度建立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一)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经济学的“公地悲剧”理论来源于1968年加雷特·哈丁教授的《公地的悲剧》一文,从那以后,“公地悲剧”便成了一种象征,它意味着只要资源是公共使用的并且具有一定的稀缺性,那么将会导致资源的极度稀缺甚至是毁灭性的结局。水资源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并在日益稀缺的情况下,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普遍存在“搭便车”的现象,每个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从而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甚至耗竭,最后的结果则是没有一个人能享受到公共物品或服务的好处。对于导致“公地悲剧”的根本原因,福利经济学派认为是边际私人成本与边际社会成本的背离,个人在决策时只考虑个人的边际成本或等于个人的边际成本,也就是所谓的外部性,最终造成了“公地悲剧”;而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学派则认为公地悲剧的发生源于公共产权的产权缺位、归属不清或缺乏制度性的产权安排。
  
  如何解决公共资源的“公地悲剧”的命运,正统经济学依据“庇古税”理论提出处理外部性问题应引入政府的力量,根据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分别对资源利用主体采用课税、惩罚或者是优惠政策、资金扶持等办法;科斯定理则表明当处理外部不经济时,市场或企业并不是无能无力的,明晰产权、借助市场交易也是解决外部不经济的一种方式。尤其重要的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为资源配置选择一项合适的产权制度,是提高社会总效率的关键所在。因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交易各方就会力求降低交易费用,使资源使用到产出最大或成本最低的地方,达到资源资源的最优配置。可见,经济学的理论告诉我们,要想实现水资源的最优配置,效益最大化,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必须采取政府调控与市场引导两种手段,完善激励或约束政府管理和市场引导的两种制度设计。
  
  (二)生态学的理论基础
  
  生态学理论尤其是生态系统理论对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影响最大。迄今为止,国外生态学主要经历了以个体生物为研究对象的第一阶段、以种群为研究对象的第二阶段和以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第三阶段。生态系统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最为复杂的系统之一,有学者认为,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生态系统综合管理理论将对环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概念,有学者借鉴国外和国际上关于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的基础上提出“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一种综合管理战略和方法,它要求综合对待生态系统的各组成成分,综合考虑社会、经济、自然(包括环境、资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价值,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的、市场的和社会的调整机制,来解决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生态系统退化的问题,以达到创造和实现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多元惠益,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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