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问题并不是偶然的。笔者一直认为,除了新加坡这样的个例外,威权主义国家不要说施行宪政,就连法治也很难实现,前苏联和东欧即为例证。因为无论政体性质如何,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对政府都存在一些基本道德约束,譬如都要求政府“以民为本”,或用我们过去的话说就是“为人民服务”;民本主义是所有政府的合法性基础,而民主和专制的区别不在于政府的目的,而在于实现目的的手段,也就是对政府组成结构和权力行使方式的制度设计。威权国家因为缺乏程序意义上的民主正当性,因而尤其强调实质性“政绩”以弥补合法性缺失。除了经济增长、社会稳定这些可见的“政绩”之外,一个主要标志就是立法成就。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看上去都相当漂亮,宪法规定一大堆的公民权利,看起来比美国宪法“先进”得多。但这些宪法和法律的承诺是不可能兑现的,因为一旦要“动真格的”,掌握国家权力的既得利益者就不干了。
虽然宪政与法治可能对整个掌权集团来说长期有利,但是具体掌权者的理性是有限的。尤其是现代威权国家结合了民主形式和专制形式最糟糕的方面。对于古代世袭统治者,孟老夫子还能用“王者无敌”、“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套说教开导梁惠王之类的庸君;但在任期有限的现代国家,这一套就不管用了。宪法和法律在某些人手里只不过是好看的门面,是不可能指望得到真正实施的。由此可见,所谓“潜规则”不只是中国现象,几乎所有威权国家都有。而无论在前苏联或东欧还是在韩国或台湾地区,这种现象也都是在政治民主化转型之后才有所遏止。所有上述国家和地区都是在上世纪80年代末的政治转型之后才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台湾地区的大法官会议也是在转型之后才开始真正发挥效用。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如果政府不通过周期性选举等民主机制对人民负责,那么即便政府主动推行的法治也可能是空中楼阁。
如果宪法和法律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制度内维权就成了一条死路。我在新加坡会议上提交的论文探讨了中国近年来宪政发展的两条路径:一是自上而下的“官方路径”,一是自下而上的“民间路径”,但目前看来官方路径已被堵死,民间路径还是一条艰难曲折的“活路”。首先不可否认,体制内不乏锐意改革的开明人士,企求主动采取改良措施造福于民,或至少为自己的执政基础增添合法性。这类自上而下的改革犹如“天上掉下的馅饼”,成本低而效率高,但不可靠。这也并不奇怪:既然上面施与的权利不是人民自己争取来的,那么上面收回也是顺理成章之事。前面提到的齐玉苓案就是这么一块“馅饼”,当时谁都没有预期最高法院会下达这么一个瑕不掩瑜的批复,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提供这么好的机会,也为法学界带来了不小的惊喜、震动和乐观,但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事实上,比齐玉苓案早两年并为此案铺路的司法职业化改革也基本上失败了,而司法改革也是当时的最高法院自上而下推动的结果。当然,当时法学界有改革的呼声,现在也还是有改革的呼声,但由于没有得到人民的广泛认同和支持,法学精英的力量并不足以推动制度进步,司法改革终于停滞不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