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面临什么样的挑战?
张千帆
【全文】
与欧美、澳洲相比,亚洲宪政和法治相对滞后,但近年来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也得到了长足发展。农历大年初四,新加坡国立大学组织召开了“亚洲宪政的变化版图”研讨会。除新加坡本地学者和代表中国大陆的笔者之外,还有来自香港和台湾地区、韩国、印度、印尼等地的学者提交论文并发言。虽然这些国家和地区对我们来说或许不算起眼,但制度改革很有起色。在谈论法治和宪政时,都有相当丰富的司法判例作为研究的基础。“老牌”民主国家印度自不必说,不仅因长期作为英国殖民地而深受普通法传统熏陶,而且1950年独立并立宪后一直实行司法审查,最高法院的判例几乎涉及所有领域的宪法问题,为印度基本人权保障立下了汗马功劳。韩国和台湾地区则是在1987年几乎同时转型后,步入宪政和法治轨道,目前也已产生了相当丰富的宪法判例;从羁押陈水扁或弹劾卢武铉总统这些引起国际关注的政治性案件中,足以看出司法介入国家生活的端倪。印度尼西亚则是随着政治转型到2003年前后才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不过从学者论文提供的判例看,印尼以及泰国、马来西亚等国的法院已经产出了不少宪法判例,甚至对解决政教分离、族群和谐等宪法敏感问题有所作为。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和孟加拉国等相对“落后”的国家也有值得探讨的宪法判例,甚至连新加坡都有些许算得上宪法性案例的判决。
相比之下,中国大陆是亚洲最大及经济发展最快的,却至今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案例都没有;2001年好不容易出了一个针对齐玉苓案(见下注)的批复,但是不仅“后无来者”,而且2008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还以“已停止适用”的理由废止了该案的批复。这样,宪法进入不了人民的实际生活,难以切实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文本和现实差距越来越大,法学研究自然也就失去了基本素材。别人都在讨论案例,我们除了孙志刚案、邓玉娇案、唐福珍案等个人悲剧或群体性冲突产生的社会事件之外,还能谈论什么呢?这些事件中有的确实就是法律诉讼,但司法判决却没有为解决问题提供值得探讨的方案--相反,某些判决不仅没有适当解决问题,反而是造成问题的根源,邓玉娇案、李庄案都是例子。因此,我们缺乏通过制度本身解决的成功事例,而至多只能讨论一些推动制度改良的社会事件;而这些事件本身就是由制度造成的,它们的存在正印证了制度实施的失败。坐在宪政和法治都不那么成熟的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学者中间,笔者仍不免感到一种发自内心的孤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