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作为《公务员法》规定的国家建立的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具体承担《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等工作人员的培训等职责,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因此,2010年1月1日实施的《行政学院条例》将行政学院定位为政府“直属单位”。
(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进一步规范
实践中,对于各级政府现有的直属事业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各级人大审议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设置,并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直接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定机构或独立管制机构,多数不属于政府部门序列,需要立法机关的授权才能设立。如在银行业、证券、保险监管方面,英国的金融服务局(FSA)、美国的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法国的金融监管局(AMF)、德国的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等,都是依法设置的机构。换言之,必须是先有法律,然后才能成立法定机构或独立管制机构。而在中国,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虽然主要根据相关法律产生,由于相关法律没有直接指出其性质,而规定其设置、性质的机构改革方案虽然经过各级人大批准,但“批准”的程序与立法程序毕竟不完全相同,这可能使这类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或合并,缺乏立法过程所要求的公开性,也使其调整可能带有一定的应时性。
另外,我国目前的行政体制主要是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或机构设计的,作为事业单位,要行使某些行政管理权力,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障碍。如《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如果仅仅按《立法法》的规定,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等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规章制定权就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