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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改革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所属事业单位。一般而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的所属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如根据《公路法》第八十二条,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法由公路管理机构(事业单位)行使?


  

  (三)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的地位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事业单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设置的所属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成为行政复议中的被申请人。另外,《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国务院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这里,国务院部门具有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的双重身份,当其作为被申请人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行政复议法》没有对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地位的规定,笔者认为,可参照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作为被申请人。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时,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事业单位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事业单位为被告。这种情况下,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明确授权范围内或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都以该事业单位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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