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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改革

  

  三、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行政主体资格


  

  (一)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主体资格


  

  按照行政主体是具有行政职权、能够对外实施行政行为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观点,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中,下列事业单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如根据2005年《电力监管条例》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2.地方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即气象局、地震局、知识产权局等。它们不仅具有行政管理权,能够对外实施行政行为,还能独立承担责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地方气象局一般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而根据1999年《气象法》,对违反法律规定,侵占、损毁或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主体资格


  

  1.国务院行政机构所属事业单位。通常情况是,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的所属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能够对外实施行政行为。例如:(1)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专利法》,分别承担专利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和承担处理专利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分别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和承担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等行政职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和《标准化法》及国务院授权,分别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和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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