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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改革

  

  5.认证认可。如根据2003年11月1日实施的《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等职能。


  

  6.行政征收。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一般是事业单位。根据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7.办理登记。如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农药检定机构负责全国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农药检定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具体登记工作。


  

  8.审查、监测、检验。如根据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食品检验机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行政处理措施。如水利部派驻的流域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等,代表水利部行使所在流域的水行政主管职能,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根据1997年《防洪法》第六十四条的授权,可以决定采取除第六十条规定以外的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恢复原状、责令排除妨碍或者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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