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与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相对人地位和民事主体地位不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主要是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作为“准行政主体”、“类行政组织”,它们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有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形式
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1.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一般是政府及其机构的职能和权限,但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也可为之。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但经《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授权,可以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但根据2003年《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监督检查。如根据1997年制定、2007年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事业单位)依法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4.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但尚未过程犯罪的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但根据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