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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改革

论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改革


任进


【摘要】公共治理的主体问题是中国公法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课题之一。按照“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需要对公共治理主体之一的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改革方向和可能路径。论文主要阐述了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特征,梳理了其管理公共事务的主要形式并分析其主体资格。文章重点对这类事业单位的重新定位和依法规范,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键词】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特征;主要管理形式;重新定位;依法规范
【全文】
  

  2008年2月27日中共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任务。对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分析,并探讨其改革方向和可能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事业单位的分类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特征


  

  (一)现有事业单位的分类


  

  按照职能的不同,现有事业单位可以分为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


  

  此外,还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进行分类;根据事业单位从事业务的领域进行分类;根据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进行分类。但这些分类一般是针对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而言。


  

  (二)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特征


  

  顾名思义,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虽然它们与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均使用事业编制,但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不同的特点。


  

  1.主要职能不同。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是以脑力劳动为主体的特殊的社会服务组织,利用科技文化知识为社会各方面提供服务是其主要职能;依法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虽然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依法承担政府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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