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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身份权

  
  (二)侵害配偶权的构成和形式

  
  确认侵害配偶权的侵权责任,必须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1]一是侵害配偶权的违法行为,即以通奸的方式致使配偶一方享有的配偶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而违反配偶权保护法律的行为。二是侵害配偶权的损害事实,即使配偶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的事实,如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破坏、对方配偶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为恢复损害而损失的财产利益等。三是侵害配偶权的因果关系,即侵害配偶权违法行为与配偶身份利益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侵害配偶权的主观过错,即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意违反婚姻法规,明知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却实施这种行为。

  
  狭义上侵害配偶权的表现形式包括:(1)与对方配偶发生性行为。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发生性行为或者非法同居;(2)挑拨离间夫妻感情,即对夫妻感情进行挑拨离间,致使夫妻感情不和乃至分居、离婚;(3)人身伤害导致对方配偶性利益请求权无法行使,即行为实施人身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性功能丧失,从而间接造成了受害人配偶无法行使性利益请求权;(4)其他侵害配偶权的行为,例如,向有吸毒习惯的配偶提供毒品等。[12]

  
  广义上侵害配偶权的表现形式还包括夫妻之间的侵害行为。例如,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而构成对他方扶养权之侵害、一方不履行监护职责而构成对他方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之侵害、一方擅自收养子女而构成对他方收养子女权之侵害等等。

  
  (三)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由于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关于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专门规定。侵害配偶权又往往与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名誉权等发生竞合,因此我们认为,侵害配偶权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形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3]

  
  四、侵害亲属权

  
  (一)侵害亲属权概述

  
  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所产生的社会关系。[14]亲属权则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权。[15]亲属权是一种身份权,且是一种绝对权,亲属关系内部的义务人为相对义务人,其他任何人均为绝对义务人。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对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关系、祖孙关系以及兄弟姐妹关系的作出了相关规定,可谓亲属权的法律渊源。亲属关系表现形式不同,因而亲属权的内容也有不同表现。在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父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有监护权和抚养权;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权;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申请权、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等。在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丧失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权和监护权;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已经死亡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有赡养权;此外,还可能发生互相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申请权、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等。在兄弟姐妹之间,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失去亲权保护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权和监护权;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孤独无依的兄姐有扶养权;此外,还可能发生互相继承权、行为能力宣告申请权、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申请权以及失踪后的财产代管权等。所谓侵害亲属权,就是以亲属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侵害亲属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侵害亲属权专门指第三人对亲属权行使设置障碍,广义上的侵害亲属权还包括亲属权人之间的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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