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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身份权

  
  (二)侵害亲权的构成和形式

  
  侵害亲权的责任构成,应当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7]一是侵害亲权的违法行为,即侵害亲权的行为必须违反法律,判断的标准就是违反国家关于保护亲权的法律规定。二是侵害亲权的损害事实,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形,狭义的损害事实表现为亲权人亲权的损害,广义的损害事实表现为亲权关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三是侵害亲权的因果关系,即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四是侵害亲权的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过失之主观过错。

  
  侵害亲权的形式很多,从现实社会家庭关系与亲子关系的实践出发,结合民法学界的理论研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下列几种:(1)离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感情;(2)强迫、引诱未成年子女脱离家庭;(3)无正当理由拒绝探视;(4)非法剥夺亲权行为;(5)侵害亲权权利行为;(6)侵害亲权人的人身而致其未成年子女抚养来源断绝的行为:(7)雇佣未成年子女从事危险工作;(8)向有吸毒习惯的未成年子女提供毒品;(9)违背法定义务;(10)滥用亲权;(11)其他使亲权受到损害的侵权行为。[8]

  
  (三)侵害亲权的民事责任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亲权,关于侵害亲权的民事责任也没有专门规定。我们认为,侵害亲权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形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应注意者,侵害亲权往往会给亲权人造成精神损害,因此,如果加害人给亲权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应承担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民事责任。[9]

  
  三、侵害配偶权

  
  (一)侵害配偶权概述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在我国是一种新型的平等关系,配偶双方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并未明确规定配偶权,但在民法学理论上,所谓配偶权,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相互间所享有的表明配偶身份和其他相关权利的身份权。配偶权的内容一般包括下列几项:同居权,即夫妻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以及维持正常的夫妻性生活的权利;贞操请求权,即夫妻双方有要求对方保持贞操的权利;感情联络权,即夫妻之间保持感情联络的权利;生活互助权,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在生活上互相帮助的权利和义务;离婚权,即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其他权能,除上述权利外,配偶权还包括扶养权、财产管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监护权、收养子女权、住所商定权、继承权、行为能力欠缺宣告申请权、失踪宣告申请权、死亡宣告申请权等。[10]所谓侵害配偶权,就是以配偶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侵害配偶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侵害配偶权仅指第三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广义上的侵害配偶权还包括配偶之间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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