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通则》第
18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总的来说包括侵害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例如,监护人非出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擅自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虐待、遗弃;监护人剥夺被监护人的自由或者对被监护人进行精神上的伤害。等等。质言之,监护人以监护人的身份或资格侵害被监护人的权利,相对于其监护义务而言,被监护人享有受监护的权利,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或者违背监护义务而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正是侵害了被监护人受监护的权利。
(三)侵害监护权的民事责任
《
民法通则》第
1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可见,就广义侵害监护权中的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来说,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对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笼统的规定,只有在造成财产损失的,才明确提到“赔偿损失”。我们认为,无论广义还是狭义的侵害监护权,加害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造成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侵害亲权
(一)侵害亲权概述
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人身和财产方面抚育管教和保护的权利。[5]亲权是由父母生育子女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在通常情况下,父母同时作为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父母一方死亡或被剥夺亲权时,一般由另一方行使亲权;父母离婚或婚姻无效时,由法院判决归子女监护方行使亲权。[6]亲权不同于监护权,前者专门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后者的涵义和内容更为丰富,不仅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也包括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权利主体不仅包括父母,也包括除父母之外的其他亲朋和单位。亲权的内容一般包括对未成年子女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人身方面主要体现为保护教养权、惩戒权、住所决定权、身份行为上的代理权和同意权以及子女交还请求权等;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法定代理权、财产管理权、使用收益权以及财产处分权。所谓侵害亲权,就使以亲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侵害亲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侵害亲权专门指第三人对亲权行使设置障碍,广义上的侵害亲权还包括亲权人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