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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身份权

侵害身份权


李绍章


【全文】
  
  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是基于一定的婚姻和家庭关系而产生的人身权。[1]身份权一般包括监护权、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侵害身份权,即是针对上述权利的侵权行为。

  
  一、侵害监护权

  
  (一)侵害监护权概述

  
  监护是指对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权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的性质如何?在学者中有不同的理解。[2]我国民法学界多数学者不承认监护权利,只承认是民事主体制度中的监护制度。有的学者虽认监护是一种权利,但不承认其身份权的性质。我们认为,阐释监护的性质需要从多个角度加以观察,从监护人的权利角度来看,监护是一种权利;从监护人的义务角度来看,监护是一种义务或者职责;从制度角度来看,监护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显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监护保护的权利,就是监护权。监护权因为发生于存在身份因素的监护关系中,因此,监护权是一种身份权。监护权的主体包括亲属、其他公民和有关团体、组织、机关,其中心内容是义务,权利的取得是基于事实和设置监护关系的行为。监护权的内容与亲权的内容相似,分为身上监护权和财产监护权,虽外还包括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3]所谓侵害监护权,就是以监护权为对象的人身侵权行为。侵害监护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是监护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害监护人的监护权的行为;广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还包括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4]

  
  (二)侵害监护权的构成和形式

  
  侵害监护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加害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加害人有过错,加害行为造成损害后果,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侵害监护权的形式,因狭义和广义的监护侵权行为而不同。在狭义的侵害监护权行为中,侵害行为往往包括非法剥夺监护权的行为、非法抢夺被监护人的行为、侵害监护权具体权利的行为等。可以说,凡是无监护权的人侵害监护权的行为,均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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