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期刊社的霸王条款

期刊社的霸王条款


刘大生


【全文】
  
  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术、文艺等各类期刊大都通过所谓的“稿约”,要求投稿人等待三个月,满了三个月又没有收到用稿通知的,投稿人才可以另行投稿,否则,就是违约,就要背负骂名,甚至承担违约责任。

  
  如《中国法学》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的《投稿要求》说:“凡于三个月内未收到本刊的‘稿件录用通知’者,请自行处理。”[①]《中华中西医杂志》的《稿约》说:“3个月未收到本刊通知者可另投他刊。”[②]《诗刊》的《稿约》说:“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收到本刊决定刊用的通知,稿件可自行处理,在此期间内,请勿一稿两投。……凡向本刊投稿的作者,请留意本刊的《稿约》内容。已向本刊投稿,我刊均视为自愿接受上述《稿约》的约定。”[③]等等,不一而足。

  
  笔者以为,期刊社的这种要求是不合理不合法的,具有较大危害性。

  
  一、三月期限的不合理性

  
  第一,绝大多数稿件被否定的过程都不需要三个月时间。

  
  期刊社从收稿经过一审、二审,到三审通过决定采用,或许的确需要三个月的时间。但是,这不能构成投稿人必须等待三个月的理由。因为:大多数稿件是不被采用的,不被采用的稿件绝大多数是在一审期间决定的,其中又有大部分稿件是责任编辑看一眼就否定了的,即便是责任编辑将稿件都浏览了一遍,否定任何一篇稿件,也用不了几天工夫,宽打宽算一个礼拜足够了,何必要等三个月?

  
  第二,向作者发送一个用稿意向之类的文书没有多少成本。

  
  如果说期刊编辑部对于每一篇不采用的投稿都发退稿通知,的确会加大人力物力成本的话,那么对于可能采用的稿件先发一个预备采用通知,成本肯定不大。为什么不能在一个月之内向有关作者发一个预备通知呢?为什么要作者苦等三个月呢?

  
  第三,一个月内通知作者能够做到。

  
  根据笔者以往的投稿经验,即使在没有手机和电子邮件的年代,被采用的稿件,大部分都能在一个月内收到责任编辑的通知,一个月之内没有消息,一个月之后又采用的例子极少。这也说明三月期限是不合理的。

  
  第四,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刊物联系作者已经变得很简单。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