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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

八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



——五份法律文书上出现四种截然不同相互矛盾的错误认定

普通老年一兵


【全文】
  
  九评目录

  
  初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许霆案比照何鹏案定罪?何鹏案又比照许霆案量刑?

  
  再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一箭多雕 何乐而不为

  
  三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三起盗窃金融机构案均应彻底平反

  
  四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对待何鹏、郭安山、许霆的恶意取款(透支)行为的量刑

  
  五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对待恶意取款(透支)行为问题上的冲撞

  
  六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杨乃武与小白菜、杨三姐告状、何鹏三抓三放案之间有否干系

  
  七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法【2001】161号最高院文件造成的恶略后果

  
  八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五份法律文书上出现四种截然不同、相互矛盾的错误认定

  
  九论何鹏案件的重审问题——待编(待最高院正式处理后编制发表)

  
  “2001年3月2日,被告人何鹏持只有10元的农行金穗储蓄卡到设在云南民族学院的建行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存款余额,未显示卡上有钱。被告人何鹏即按键输入取款100元的指令,时逢农行云南省分行计算机系统发生故障,造成部分ATM机失控,ATM机当即当即按何鹏指令付出现金100元,被告人何鹏见状,即继续按键取款,先后6次取出现金4400元。当晚,何鹏返回学校请假并住宿于翠湖旁边政协宾馆。3月3日上午,被告人何鹏持卡到中国银行翠湖储蓄所、胜利广场储蓄所、云南省分行、北市区支行、东风支行以及中国工商银行武成分离出等七台ATM机上,连续取款215次,共取出现金425300元。两日共取款429700元。”【以上内容摘自:2002年7月12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第3页3~13行】

  
  2002年3月14日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学仁在曲检诉起字(2002)第53号起诉书称:“2001年3月2日,被告人何鹏持只有10元钱的农行金穗储蓄卡到设在云南民族学院分院的建行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存款余额,未发现卡上有钱,何鹏即按键取款……。”

  
  2002年7月12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曲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2日,被告人何鹏于2001年3月2日持只有10元的农行金穗储蓄卡到设在云南民族学院的建行ATM自动柜员机上查询存款余额,未显示卡上有钱。”【见该判决书第3页4~5行的一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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