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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衡”到“分类”

  
  在美国言论史上,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理论活跃在法庭被告的辩解中、布莱克大法官的反对意见中、布伦南法官的法庭意见中,正是与言论自由司法实践的结合使其思想具有了鲜活的生命;而这些司法事件也因为体现了米克尔约翰的思想而彪炳史册。

  
  三、霍尔姆斯与米克尔约翰言论自由思想的比较及启示

  
  霍尔姆斯与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思想都对美国的言论自由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两者言论自由思想先后被最高法院所采用,由于最高法院掌握着美国宪法解释的话语权,所以在两种思想的影响下,产生了美国言论自由史上两个不同的时期。两者的言论自由思想从理论基点、基本内容再到实施后对言论自由的影响都有明显的不同

  
  首先,两者的理论基点不同。霍尔姆斯的理论基点是“思想市场”理论。在“亚伯拉姆诉合众国案”中,发表了著名的反对意见,继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以及穆勒的《论思想和论辩的自由》中的 “思想市场”理论之后赋予了“思想市场”理论以新的生命。他认为在一个开放的思想市场中真理将受到最好的保护,全面、自由的思想论辩最终将有益与社会,当言论对社会产生明显与即刻的危险时,就不会受到保护。而米克尔约翰的理论基点是自治,他认为,“给予言论自由绝对保护的基本理念就是要保证全体公民能够获得必要的信息,以使之基于广泛的信息做出判断,而这样的判断是一个自治的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因而与此无关的言论就不是公共言论,并且不在第一修正案的调整范围之内,于是它便要受到立法机构规范力的约束。”[34]

  
  其次,两者的内容不同。霍尔姆斯与米克尔约翰都努力讲明言论自由的界限,霍尔姆斯的“明显与即刻危险”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平衡,是一种有限的保护,是将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利益与国家的安全等利益之间加以平衡,当没有达到明显与即刻的危险时,言论自由受到保护,当言论产生了明显与即刻的危险时,就会受到禁止与惩罚,因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与言论发生的客观环境以及法官的个人判断密切相关。米克尔约翰则从言论对于自治的重要性出发认为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与自治密切相关的公言论,并且这种保护是绝对的,他的理论实际上是将言论加以分类,公言论应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保护,私言论受到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

  
  最后,两者在实践中对言论自由的影响不同。尽管霍尔姆斯与布兰代斯法官首先是为了保护言论自由而在反对意见中阐述了“明显与即刻危险”原则,但是最高法院在采用这一原则时,常常将其作为一个限制言论自由的理由,为此布兰代斯法官对该原则做了修正,认为危险不但有相当可能即刻发生,而且事件的发生必须产生严重危害,但是这种修改也没有改变这一原则被用来压制言论自由的命运。与此相反,米克尔约翰的言论理论则因为对公言论的宽泛化解释,极大的保护了言论自由,尤其是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布伦南的判决解放了美国的新闻界,他使我国的新闻机构在保护民主制度的奋斗中比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新闻界都扮演者更为晓勇自信的角色。”[35]

  
  虽然霍尔姆斯与米克尔约翰的言论自由思想有上述不同,但他们的思想却有着相同的命运。首先,他们都是从最高法院判决的反对意见成长为多数意见;其次,都在实践种受到了挑战。霍尔姆斯的“明显与即刻危险”原则于1969年被最高法院放弃,之前受到了米克尔约翰的激烈批评;米克尔约翰的理论也受到了实践的挑战,主要在于他的理论无法解释对私言论的保护,或者不利于对私言论的保护。同时对于公言论的绝对保护,使得政府在面临新闻媒体的商业化倾向加剧、“黄色新闻“泛滥、泄漏国家机密等言论弊端[36]时一筹莫展。此外,区分何种情形造成了“明显与即刻的危险”与区分何种言论是公言论同样的复杂和艰难。最后,两者都不能超越他们所处的时代。当与之相适应的特定历史时期改变后,都会被修改和取代。造成这种命运的原因在于,两者都是从工具主义的角度解释言论的重要性,对于霍尔姆斯而言保障言论自由有利于发现真理,有利于社会;对于米克尔约翰来讲保护言论有助于保护人民的自我统治的权利。正如罗尔斯所指出的,美国对言论的特殊拥戴是基于对一种策略性的全国性的支持,即一种集体性赌注:言论从长远角度看对我们利多弊少。正是因为如此,当言论自由对社会的发展有利的时候就会得到珍视和保护,当言论自由会威胁到国家安全(甚至不是事实上的威胁时),言论自由必然会被牺牲,因为保护言论自由的最终目的是言论自由所促进的价值,而非言论本身。因此,在一战和二战前后对于言论的控制较19世纪60年代以来要严格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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