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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衡”到“分类”

  
  其次,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从另一个侧面揭示了第一修正案的含义。第五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自由是与生命和财产相联系的私言论,是可以通过正当法律程序削减的言论自由;而第一修正案中的言论自由是与信仰、出版、集会和请求救济的自由同类别的公言论,是不可削减的言论自由。宪法对这两种根本不同的言论自由做了不同的规定。

  
  最后,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请求救济的自由虽然从表面上看是一种私人利益,但是请愿伸冤无论其动机如何,都明确提出了有关公共政策的问题,[15]这种表达是不可限制的,应当与信仰、出版、集会自由一样受到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保护。

  
  与此同时,米克尔约翰严厉批评了霍尔姆斯的“明显与即刻危险”原则,他认为最高法院援引霍尔姆斯大法官的原则,坚持裁定削减美国社会言论自由原则的立法行动可以是合乎宪法的。这种裁定取消了第一修正案的最重要价值,破坏了我们自治方案的智识基础。[16]米克尔约翰认为:这一理论拒绝承认或有意忽视自治公民拥有两类不同的公民权利的事实;没有厘清公共讨论和私人讨论的不同宪法地位;它没有看到,根据宪法,拥护和要求政府行动的自由是不可以受到限制的;把言论自由当作是一旦公共福利有了危险就可以废置的纯粹制度等。这些批评可以归结为一点,就是这一理论忽视或者否定了自治协定的存在。[17]

  
  由此可见,米克尔约翰将言论做了分类,公言论是一切讨论公共事务、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私言论是与前者无关的言论。以自治理论作为根基,他认为公言论受第一修正案的绝对保护,私言论受第五修正案的相对保护。作为法律制定者,公民们有义务和责任要求绝对的自由。作为法律的遵守者,他们又拥有相对自由的各种所有物和权利。[18]米克尔约翰以此为依据,批评了美国政府将一些公言论作为“危险性言论”压制的做法。

  
  此外,米克尔约翰认为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公言论也是有限度的。“如果第一修正案的意涵和效力是源于自治原则的,那么必须承认它的有效范围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限制。公言论的绝对自由原则仅仅在一个自治的社会中,且仅仅为了这样一个社会时,才是成立的。在一个不依人们同意而径行统治的地方,它是没有政治上的根据的。”[19]

  
  (二)、米克尔约翰的理论在美国言论法制中的影响

  
  米克尔约翰的《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一书初版于1948年,这一时期,出于对共产主义的恐惧,最高法院频频采用“明显与即刻危险”原则压制相关的言论活动。这本书一经出版就形成了一股反对政府压制政治性言论行为的有力声音,并逐渐成长为取代“明显与即刻危险”原则的主流思想,至今仍然发挥作用,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美国言论自由处于一个“分类”后的绝对保护时期。

  
  米克尔约翰的言论思想首先出现在法庭上被告的反驳意见中。在美国20世纪40年代末50年代初的许多言论讼案中,被控告散布“危险性”或者“颠覆性”言论的被告人往往引用米克尔约翰的理论来为自己辩护,批评政府和法院的做法侵犯人权或者违背第一修正案原则。米克尔约翰的许多表述成了名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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