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二)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规范外资参与境内证券投资和企业并购。依法实施反垄断审查,并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解读:上述相关政策早已有之,关键是进一步明晰相关政策操作细则,为外资提供比较清晰、明确的参考。如我国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安全审查的具体的流程、具体标准、安全的定义等问题。
(十三)利用好境外资本市场,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不断提高竞争力。
解读:这一政策应该得到境外PE/VC的高度关注。国家相关部门是否会为那些希望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在国内商务审批、发改审批、外管局外汇审批等相关方面进一步放松管制,特别是10号文的影响,如关联并购、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跨境换股等问题的处理。
(十四)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试点工作。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积极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退出机制。
解读:这一条也是对境外PE/VC利好的消息,但目前的问题是国家相关部门,包括税务、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增加境外私募基金退出的途径及相关优惠政策的享有等。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稳步扩大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境外主体范围。
四、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十六)《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之外,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解读: 本条进一步下放的外商投资的审批权限,将地方审批权限增加到3亿美元(鼓励类、允许类)。尽管目前中国各省级主管单位尚未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但地方审批权限的提高将有助于境外PE/VC所投资项目的审批进度,提高投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