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的政策措施同等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
解读:这一条确认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中资企业在享有国家政策方面的无差别国民待遇。不知道这是否是相关部门就一些外国公司投诉称中国在政府采购政策及其他措施中采取差别待遇的一种回应。无论如何,这一条从法律上保障境外PE/VC所投资企业在国内采购、招投标等商业运作中享有同等待遇、公平竞争。
(三)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解读:本条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获得土地供应的基本原则,如果用地的项目属于鼓励类外资投资项目,则会优先供地。同时,它必将成为外国投资者在与政府争取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重要筹码,他们很可能要求按照土地基本低价的70%受让土地,从而节省大量的土地成本。必须指出,国家在提升外商投资积极性的同时,该条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否同样适用于国内其他企业,否则,可能造成外商投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
(四)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改进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解读:国家相关部门,包括科技部门、税务部门等制定或出台新的政策,落实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及相关优惠政策享有等。鉴于中国已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但境外PE/VC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或将相关企业引导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则会间接向受到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提高投资收益率。
(五)鼓励中外企业加强研发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等,申请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认定。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以前,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解读:本条将引导跨境外PE/VC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加大2010年度在华的投资力度,最大限度利用科技开发产品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优惠政策。
(七)落实和完善支持政策,鼓励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我国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