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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指出,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人生价值的关键。因此要求在“十五”期间,“开展服务与培训,推动残疾人就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采取积极的扶持和保护措施,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使失业登记的残疾人都能得到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就业率达到85%。纲要的以上内容是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有力政策依据。

  
  4.在残疾人文化生活方面

  
  由于社会的偏见和歧视、残疾人自身的自卑感、文化体育设施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等方面的原因,残疾人不愿意、也不能走出家门、走入社会,因此,总体来讲,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人数和机会还是很少的。残疾人寂寞闭塞的生活状态与当前整个社会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生活情景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必须逐步予以改变。

  
  为了进一步活跃残疾人文化、体育生活,提高残疾人素质,发挥残疾人艺术、体育的特殊作用,展示残疾人才华,增进理解与沟通,“十五”计划纲要要求:公共文化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服务;要广泛开展并吸收残疾人参加文化体育活动,在“十五”期间,使经常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残疾人达到10%,参加特奥运动的智力残疾人由5万增加到50万;培育特殊艺术人才,参加国内外演出和交流;提高残疾人的体育运动水平,办好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第三届全国特奥运动会,组织参加第八届远南残疾人运动会、第十二届残疾人奥运会等重大赛事。

  
  5.要用法律保障残疾人的权利

  
  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是1990年颁布的,12年来,除了1994年制定了一个《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外,立法上没有大的进展。残疾人事业在我国发展缓慢,除了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原因以外,没有制定出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残疾人保障法实际上是一个纲领性文件,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例如,残疾人保障法30条规定,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雇佣一定比例的残疾人,这个比例是多少,不雇佣怎麽办,多雇佣如何奖励,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另外一些能够彰显中国残疾人事业巨大成就的宣言性规定,却贯彻得非常得力。例如,残疾人保障法46条规定要为残疾人建造无障碍设施。结果在北京搞了许多残疾人无障碍设施,但是我们很少能看见残疾人从那里通过。这是因为,社会对残疾人有歧视和偏见,残疾人自己也很自卑;残疾人多数比较贫穷,没有能力购买辅助器械,所以他们多数很少出门;我国六千万残疾人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他们中的绝大多数甚至终生没有到过县城,因此花巨资为为数不多的、有能力出入于公共场所的残疾人修建无障碍设施,以显示我国对于残疾人的关心和爱护,还不如将建造无障碍设施的高额费用,用在为残疾人办实事上,只有这样残疾人才能真正受益。等到相当一部分残疾人能够买起轮椅了,穿得也体面了,也愿意出门了,我们再建造比较多的无障碍设施也为时不晚。总之,需要用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来保障残疾人的一系列特殊权利。例如,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规定一个比较低的各个机关团体雇佣残疾人的比例;规定在残疾人出入比较多的场合才能建造无障碍设施等。这样,就能把有限的资金用在该用的地方,真正为残疾人谋福利。在这方面,发达国家人道主义的观念应当为我们所接受,即雇佣残疾人,并不是指望残疾人在工作岗位上创造多么大的经济或者社会价值,而是重在残疾人参与社会,重在社会对于残疾人这个群体的关注和支持。只有通过法律推动,才能使残疾人权益得到切实保障,也才能比较快地形成全社会的扶残助残意识和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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