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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1988年召开了首次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各地把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一部分,纳入义务教育的轨道。从此,我国残疾人的基础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都取得了显著进展。

  
  1987年我国有初中以下特殊教育学校504所,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578个,在校生5.2万人。到1993年,特殊教育学校达到1108所,增加了一倍,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教班达到3568个,增加了6倍。盲、聋、弱智学校在校生达到37万人,也增加了6倍。普通高等院校招收残疾学生已达7000余人。[3]到了2000年底,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已发展到1648所,普通学校敷设特教班4567个,在校生达589032人,学龄残疾儿童762983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7%,251万残疾人接受不同程度的职业教育,6812名残疾学生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4]

  
  3.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

  
  国家要求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一方面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人数的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扶持残疾人个体开业。

  
  在国家减免税政策的扶持下,社会福利企业1979年全国有1106个,就业的残疾职工4.8万人,产值7.2亿元;到1991年,社会福利企业增加到43071个,增长了39倍,就业的残疾职工70.1万人,增长了15倍,年产值约412.1亿元,增长了57倍。从1978年到1991年,民政部门用于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资金累计达3.3亿元。到1992年分散就业的残疾人已经达到140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1%。[5]

  
  “九五”期间,残疾人就业取得了显著进展,城镇新安排110.1万残疾人就业,其中,按比例就业25.5万人,集中就业29.3万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就业55.3万人;农村就业残疾人累计达1616万人,。残疾人就业率由“八五”末的70%提高到82.5%。[6]劳动就业不仅使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和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提高了残疾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了他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勇气和信心。

  
  4.残疾人文化生活状况

  
  到2000年底,全国有残疾人文化活动场所1632个、残疾人艺术团体207个、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719个、电视专栏35个。助残志愿者3500万人次、助残红领巾1400万人次。[7]丰富多彩的残疾人文化生活,为残疾人提供了参与社会、交朋结友、开阔视野的条件和机会,对于提高残疾人的情趣和素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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