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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1988年3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成立,1990年12月残疾人保障法颁布,从此中国残疾人事业由于有了可靠的组织和法律保障,因而呈现出健康和迅速发展的势头,残疾人权利状况有了明显的改观。

  
  (一)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

  
  1.残疾人康复状况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有关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规定,卫生部、民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曾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残疾人康复的文件,为残疾人康复提供具体的法律保障。全国还设立了康复医院、矫形医院、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医疗康复机构,在街道、乡镇等基层社区设立康复站,为残疾人的康复提供物质保障。

  
  到1992年底,全国共确定2235个白内障复明中心、980个小儿麻痹后遗症娇治中心、1357个聋儿听力语训中心、98个低视力康复点、11996个社区康复站,建立了在全国承担康复资源中心任务的中国康复研究中心和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逐步在二级和三级医院设立康复科、在一些高等院校设立了康复专业(例如首都医科大学、同济医科大学等),培养康复专业人才。从1988年至1992年的五年中,完成白内障手术90.4万例、对38711名聋哑儿童进行了语言训练、进行了32.8万人次的小儿麻痹娇治手术、对70多万精神病人进行了康复、对9315名学龄前儿童进行了训练、为残疾人提供了160余种86000余件用品用具。[1]

  
  “九五”期间,我国残疾人康复事业有了较大进展,有433万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其中,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1866680例,脱盲率达97.2%;为低视力者配用助视器101363例,并对他们进行视功能训练;对77920个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入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率达19.4%;实施肢体残疾矫治手术231956例;装配假肢151755例;对1225506名重症精神病患者进行综合治疗和康复,社会参与率达62.7%,解除关锁3万余人。[2]

  
  2.残疾人接受特殊教育状况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都对残疾人的教育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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