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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刘翠霄


【全文】
  
  我国约有6000万残疾人,他们中的绝大部分生活在农村。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特别困难的一个群体,除享有健全公民应当享有的所以权利以外,国家为了保障残疾人的权利得到切实实现,还制定专门的只适用于残疾人的特殊法规加以保护。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关残疾人的专门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颁布、1991年实施)、《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并实施)。此外,在宪法、选举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婚姻法劳动法个人所得税法等35部法律、法规中都有对于残疾人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自70年代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的领导下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国家不仅制定了以上的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权益,而且制定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国家计划,规定了扶持保护残疾人的政策,建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总之,残疾人事业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1987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卫生部、公安部、财政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盲人聋哑人协会和地方政府组织4万余名调查员,在我国进行了首次大规模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调查内容很多,其中包括残疾人的康复、就业、教育、婚姻和生活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在各级政府和各级残疾人组织的领导下,我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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