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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补偿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3)优抚保障法规体系逐步完备。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后,到2000年,民政部、财政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布配套优抚法规30多个,全国2000多个县以上行政区制定了实施细则。社会优抚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为社会优抚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9]

  
  (二)我国社会补偿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1.进一步完善社会优抚制度。我国的社会优抚制度自建立以来50年间,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优抚对象基本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然较低,使得社会优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制约,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1)由于财政投入、尤其是中央财政投入不足,抚恤金标准比较低。1981年至1995年的15年间,虽然国家财政用于社会优抚的投入每年都有所增长,但是,增长的幅度明显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幅度。更为重要的是,国家用于社会优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很低,例如,1981年的比例为0.7%,1991年为0.81%,1995年为0.76%,可见,财政投入的比例基本没有变化,而这三年的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分别为7.63%、16.55%、25.06%。这些数据表明,优抚对象基本没有分享到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成果。在财政投入不足的情况下,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就很低,1996年,各类优抚对象447万人,占优抚对象的11.4%,他们的年抚恤金标准为:烈属794元、在乡革命伤残人员857元、在乡复退军人445元。而1996年,农村人均收入1926元,城镇人均收入4377元。[10]在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实际在不断下降,甚至陷入贫困。加之优抚对象大都进入老年,体弱多病,医疗费用无处报销,越发贫上加贫。

  
  为了使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能够随着当地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步提高,应将现行的定额抚恤补助标准改为按本人因战或因公死亡或伤残的不同情况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计算和发放,以保证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与当地生活水平相适应。在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抚恤补助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国家必须加大对于社会优抚的财政投入,改变优抚保障资金由乡镇统筹或城镇单位负担的情形。中央财政尤其对于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实行倾斜性补贴。同时,要动员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社会优抚工作,广泛筹集社会优抚资金,筹集对象不单是农民,还要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纳入筹资范围,为社会优抚准备比较充足的资金保障,这是提高社会优抚保障水平的根本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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