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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补偿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社会补偿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刘翠霄


【全文】
  
  (一)优抚安置制度

  
  社会补偿制度在我国被称作优抚安置制度。它是一种补偿和褒扬性质的特殊社会保障。建国之初,我国就颁布了一系列旨在为军人及其家属提供各种优待、抚恤、的社会保障制度。例如1950年就颁布了《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等5个条例。1981年和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对军队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84年,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军人的优抚、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废除了1950年颁布的5个条例。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抚恤保障现状:

  
  (1)优抚对象。社会优抚的对象是那些为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作出牺牲与奉献的特殊社会群体,主要包括: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1985年底,全国优抚对象总数为4123.4万人,其中革命残废军人85.8万人,烈军属2271.2万人,在乡复员军人332.6万人,在乡退伍军人1433.7万人。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4000多万。[1]

  
  (2)优抚待遇。社会优抚待遇主要有以下几项:①抚恤补助。国家对烈属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伤残军人实行定期定量抚恤;对退伍老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到1996年底,国家抚恤补助对象为447万人,国家财政用于抚恤的支出达32.78亿元,这些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确定全国性的基本标准,地方在全国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1996年,中央财政年基数为12亿元,其余由地方财政负担。[2]到了2000年,国家财政投入资金约6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24.9亿元。[3]国家投入的不断增大,使得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②社会优待。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按标准享受抚恤补助。但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也享受优待,优待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上年人均收入的70%,优待方式一般为现金支付。1996年,全国优待义务兵家属304万户,发放优待金25.2亿元。[4]2000年,全国筹集发放优待金约45亿元,优待义务兵家属及其他优待对象380余万户,人均优待标准1200元。[5]③医疗减免。按照规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人员、在乡退伍老战士、西路军老战士享受公费医疗;对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对烈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病医疗又无力支付医疗费的,由当地医疗部门酌情给予减免。④医疗供养。国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和其他需要养护的治疗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医疗供养。2000年,在127所优抚医院治疗和休养的优抚对象约5.1万人次。[6]⑤孤残养护。无法定赡养人的孤老优抚对象由政府供养,供养标准在社会孤老供养标准基础上再加上抚恤补助金,供养方式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目前,在1332所光荣院和敬老院、福利院中光荣间供养的孤老优抚对象达5万余人。[7]⑥扶持生产。通过向优抚对象家庭实行减免负担和优先提供资金信贷、生产资料、生产技术等优惠政策,并通过开展“一帮一,手拉手”社会对口帮扶活动,扶持其发展生产,每年有近10万户优抚对象家庭脱贫致富。⑦褒扬教育。对革命烈士和优抚对象的英雄业绩和献身精神大力弘扬,对人民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2000年,全国共有烈士纪念建筑物8000多处,接受瞻仰凭吊群众6000余万人次。编纂褒扬宣传革命烈士和优抚对象的书刊音像近千种,发行量超过一千万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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