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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郑民生砍杀儿童案的学校责任分析

  
  即将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未成年的侵权事故有以下规定:“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的民事责任。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二)在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或其他活动中因学校、学生或第三人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伤害,学校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三)损害结果完全由于学校、受害人以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则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期间发生的;(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根据以上规定,学校的教育、管理、保护责任应该限制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13名受伤害的学生在学校门口还没有到上课时间受到了犯罪分子郑民生的伤害,伤害地点不在学校范围内,伤害时间不在正常的“学习、生活期间”。因此南平实验小学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南平砍杀儿童案人身损害赔偿的救济

  
  学校担负着教育、培养人才,提高民族科学文化、道德素质的重任。由于投入有限,我国教育资金十分匮乏,对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已是捉襟见肘。要学校从有限的经费中支付因非其过错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势必会影响教育的经费、教师的工资、学校的建设等,最终影响国家的教育事业。如果未成年学生在学校遭受意外伤害,动辄要学校赔偿,不但很难予以赔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不承担责任,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无力承受巨额经济损失时,在校遭受意外伤害的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甚至会给受伤害的未成年学生及其家庭带来灭顶之灾。因此,对发生在校园这一特殊环境下的赔偿,进行必要的救济势在必行。不能把校园人身损害赔偿看作是一个单纯的私人纠纷,而要将此看作是一个社会化问题。要跳出法律领域,兼采其他各种损失填补制度,形成一套综合的救济途径,将个人、单位的风险与损失分散于社会之中,实施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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