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平郑民生砍杀儿童案的学校责任分析
胡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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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惨案”的凶手郑民生被判了死刑。宣判当天,关注此案的人们吐了一口恶气。但是,8个永远消逝的生命,5个至今还在病床上的孩子们,是不是用郑民生的死就能聊以慰藉呢?500万元的赔偿根本难以执行,还有什么能给予受害家庭安慰?学校的责任问题自然而然地提到人们的面前。
一、福建南平砍杀儿童案的学校责任观点
“学校的责任不可逃避”,著名公益律师郝劲松接受认为,“学校有过错。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当学校门口的学生密度达到一定程度时,这个场景会给凶手一个心理诱因。如果当时校门口的学生比较少,那么罪犯很有可能会选择其他的地方。”
有律师说,“事发地点属于校园管理的延伸区,地板砖都是学校铺设的,本来就是学校的财产。学校应该承担责任,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几乎所有的家长都认为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受害人之一陈佳慧的父亲陈忠青说,“孩子们都不在了,现在赔多少钱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讨个说法。直到现在学校都不承认自己有责任,这是家长们难以接受的。”(见广州日报2010年4月4日)
“天有不测风云”。在校未成年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后,学校应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怎样承担责任,是每一位未成年学生的家长、每一所学校、每一位有社会责任心的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也是法学界侵权损害赔偿实务热点问题之一。罪犯郑民生砍死、砍伤13名未成年学生,被处死刑后,罪犯自身没有赔偿能力情况下,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需要人们理智的分析。
二、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的法律关系
学校是专门进行教育的机构,公立小学校的教育行为具有公益性和义务性。根据《
教育法》、《
教师法》、《
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实施德、智、体、美、劳教育;对未成年学生的行为实施管理;对未成年学生实施保护,保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这种教育、管理、保护职责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职责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