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具备“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情节的,配置了三种刑罚且死刑排列在最后。从量刑的基准来说,此情形在没有法定或酌定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趋轻情节,也没有法定或酌定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趋重情节的情况下,应考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选择刑罚。在只有单方面的有利被告人情节下,应逐步从无期徒刑往下考虑量刑直至10年有期徒刑,在只有单方面不利被告人情节下,应逐步依次考虑选择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所以,要适用死刑必须具备“罪行极其严重”才可。
“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虽然在客观危害性上无大差别,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因此,对“伤害致死”适用死刑更应谨慎。除具备前述严重故意杀人的情节外,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重伤的故意;(2)在客观上应以伤害行为已造成重伤结果为基础,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但由于治疗不及时、治疗条件差等原因而死亡,虽属“伤害致死”,但不能适用死刑;(3)“伤害致死”是重伤行为直接造成的。
苏顺平与受害人马某之间无任何冤仇,苏顺平是在夜晚朋友呼救下才参与斗殴的,斗殴开始时,苏顺平并没有掏出凶器,他是在受到两人的攻击自己受到了伤害时才出刀伤害受害人马某的!苏顺平主观上没有重伤马某的故意!
综上,苏顺平虽然有“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情节!
二、对苏顺平的判决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