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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标准前后矛盾失去权威

  
  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罪具备“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严重残疾”情节的,配置了三种刑罚且死刑排列在最后。从量刑的基准来说,此情形在没有法定或酌定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趋轻情节,也没有法定或酌定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趋重情节的情况下,应考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选择刑罚。在只有单方面的有利被告人情节下,应逐步从无期徒刑往下考虑量刑直至10年有期徒刑,在只有单方面不利被告人情节下,应逐步依次考虑选择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和死刑。所以,要适用死刑必须具备“罪行极其严重”才可。

  
  “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虽然在客观危害性上无大差别,但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不同。因此,对“伤害致死”适用死刑更应谨慎。除具备前述严重故意杀人的情节外,还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重伤的故意;(2)在客观上应以伤害行为已造成重伤结果为基础,最后导致被害人死亡。如果行为人的伤害行为仅造成被害人轻伤,但由于治疗不及时、治疗条件差等原因而死亡,虽属“伤害致死”,但不能适用死刑;(3)“伤害致死”是重伤行为直接造成的。

  
  苏顺平与受害人马某之间无任何冤仇,苏顺平是在夜晚朋友呼救下才参与斗殴的,斗殴开始时,苏顺平并没有掏出凶器,他是在受到两人的攻击自己受到了伤害时才出刀伤害受害人马某的!苏顺平主观上没有重伤马某的故意!

  
  综上,苏顺平虽然有“致人死亡”的后果,但是没有“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情节!

  
  二、对苏顺平的判决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自身的规定

  
  (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的指导原则规定: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指导下,南昌市、南京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都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基准刑定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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