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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标准前后矛盾失去权威

  
  2、从主观恶性方面讲,苏顺清属于激情犯罪。苏顺平是酒后在朋友受到伤害时才参加斗殴的,没有犯罪预谋;其随身携带刀具的目的不是打架斗殴而是吃水果;其是在面对两个人的围攻不能自救时才掏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刺伤受害人的;苏顺平在离开打架现场后自行到医院疗伤,他并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否则他不会安然地去医院治疗伤口。

  
  无论是客观行为还是主观恶性,苏顺平都不属于“罪大恶极”应该判处死刑的罪犯。

  
  3、受害人自己对其死亡结果也有一定的责任。

  
  辩护人在庭审中还提出了苏顺平有主动交代自己犯罪行为,举报同案犯等从轻情节,依法应该从轻处理。

  
  2009年12月28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法院相同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由于苏顺平家境贫寒,无力支付高昂的赔偿款,没能与受害人马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苏顺平不但不能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受害人家属还多次向人民法院要求:不赔钱就偿命。地方两级人民法院为了“维稳”的需要,判处苏顺平死刑也许合情合理,虽然不合法!

  
  人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判决苏顺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坚持死刑判决的基本标准,减少量刑的随意性,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让人深深失望!

  
  【本案分析】

  
  苏顺平该不该杀?

  
  苏顺平构成故意伤害罪是毫无疑问的,既然构成犯罪,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一致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苏顺平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是不应该被判处死刑。

  
  一、对苏顺平的死刑判决不符合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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