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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标准前后矛盾失去权威

  
  【案件审理】

  
  2009年6月24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由于苏顺平家境贫寒,只能赔偿受害人的部分损失,致使民事赔偿协议没有达成,没有得到受害人的谅解。2009年9月20日,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马刑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苏顺平、苏顺清等人无故挑起事端,继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苏顺平持械伤害他人的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马某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为本案主犯。判处被告人苏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苏顺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苏顺平、苏顺清分别以本案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2009年12月2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在庭审中律师提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

  
  1、关于苏顺平使用凶器的、长度与特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苏顺平说长有15厘米;韩某说刃长约10公分;苏顺清说10公分长左右。

  
  2、关于凶器的宽度,安徽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凶器的宽度为2.5CM。但是苏顺平、苏顺清都在庭审中明确肯定,刀刃的宽度不足2.5CM。与司法鉴定明显不同。

  
  3、关于凶器的去向不明。

  
  4、关于受害人受伤后的去向不明。

  
  受害人马某受伤后自行乘坐出租车离开打架现场。十多分钟后被一出租车司机在红旗路北湖公园发现。司机在发现受害人时,受害人还能说话!

  
  辩护人认为,本案在死刑案件证明上没有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死刑案件的定罪和量刑标准。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疑点重重,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关键证据缺乏,认定苏顺平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证据不足!

  
  辩护人还指出,苏顺平属于初犯、偶犯,本案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严重违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一致等刑法的基本原则。

  
  1、从客观方面讲,苏顺平用刀伤害受害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受害人的死亡的原因是“外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受害人马某在受伤后乘出租车离开,十几分钟后被他人发现。受害人死亡形成的原因并不是单一的,是包括了刀伤和没有及时治疗等多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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