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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水权转让制度的思考

  
  b) 解决水权转让中的价格问题
  
  作为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种,水权转让本应遵循价值规律,但是又有所有权方面的限制,关于水权转让交割的确定就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1、在水权转让价格管理形式方面
  
  水权转让是当事人双方合意达成的,主体也并非特定,那么水权转让价格尽可能地让转让人自主确定,同时国家的调控和引导只是作为对价格水平间接控制的工具。如通过惩罚性赔偿原则的运用,在水权交易价格中形成政策导向,使各方当事人都遵循政府对价格行为的规范,而且切实维护交易行为的安全、合法。
  
  2、在水权转让价格决定性因素的调配方面
  
  水权转让价格由转让水权的成本和合理收益构成, 表现为受让方取得每立方米用水权所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节水技术、工艺及设备投入的费用, 节水工程及相关设施建设、维护、运行的费用, 对生态与环境影响的补偿费用, 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转让方的合理收益。此外, 转让期限长短、转让水权的水量、水资源紧缺程度不同等也直接影响价格水平。从理论上讲, 水权转让的最低价格至少包括办理水权转让过程中必须发生的相关税费, 即转让方转让水权的实际收益为零; 水权转让的最高价格应当低于跨流域调水的成本费用, 因为高于调水成本, 实际上水权转让的需求就不存在, 不能形成现实的交易。因此, 正常的水权转让价格应当在理论价格水平的范围之内通过市场竞争形成。[5]
  
  3、在水权转让价格形成方面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水权转让价格最终是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其形式主要有三:其一为双方平等协商而成;其二通过招投标方式形成;其三是通过拍卖方式形成水权价格。此三种方式都有各自适用的情况及对象,对提高价格形成的灵活性奠定了相当的基础。
【作者简介】
杨柳青,云南省昆明市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06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赖家明,重庆市北碚区西南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学。
【注释】 任庆:论我国水权制度缺陷及其创新,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p53.
黄河:水权转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水利发展研究》, 2004.5,p9.
黄红霞、黄红旭: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构建,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12,p57-58
同1,p10.
唐铁军:我国水权转让及其价格问题,载《水利财务与经济》,2007.2,p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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